第十八條 《核準標志》和《準行證》辦理實行電腦化管理,辦理地址、聯系方式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政園林綠化、供電、電信等從事市政公用服務的車輛不得承接本單位工程外的工程運輸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放大號牌清晰;必須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和《工程運輸車輛核準標志》、《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還必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證明》,并將其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側。
第二十一條 工程運輸車輛運輸的物料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砂石及建筑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第二十二條 受納、排放砂石、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沖洗出場車輛,禁止車輪帶泥上路。
第二十三條 工程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嚴禁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不使用GPS,違反交通標志、標線、闖信號、使用假牌假證、無牌無證、套用牌證、超速超載行駛。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評價排名后10位的工程運輸單位,3個月內限制所有建設項目市場準入;對1年內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評價排名后10位的企業,6個月內限制所有建設項目市場準入。
第二十五條 工程運輸單位交通違法起數排名前10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一年內2次列前10名的,收回50%的準行證,直至整改到位;對發生1起同責以上死亡事故的車輛單位,公安部門向車輛所屬單位下發《重點車輛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書》,并對事故車輛停發準行證6個月;對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同責以上傷人事故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同責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業,公安部門向車輛所屬單位下發《重點車輛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收回50%的準行證,直至整改到位;對發生死亡3人以上有責重大交通事故的運輸車輛單位,立即收回準行證,并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六條 工程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車輛單位、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或工程運輸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無經濟賠償能力的,施工方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暫扣其運輸費用,以預付或支付有關醫療費用和賠償款項。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安監、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的工程運輸單位,由安監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把準入關,嚴肅查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對認真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其中的優秀企業可實行如下獎勵:
(一)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經濟效益好、管理力量強的運輸企業收購重組規模偏小、管理較弱的小型運輸企業,在自身做大做強的同時,提升工程運輸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對信譽好、重安全、講效益、守法紀的工程運輸企業,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樹立學習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組織召開優秀工程運輸企業安全表彰大會,對1年以上未發生交通死亡事故、連續3年未被列入違法排行榜、每次檢查抽查安全生產狀況均為良好以上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四)支持、鼓勵優秀工程運輸企業積極參與各級政府類投資項目招投標,承接工程運輸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陰、宜興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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