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六條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安監手續時,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出面承諾使用具有規定資質、證照齊全的專業運輸單位的工程運輸車輛然后辦理安監手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標文書中,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承諾將工程運輸業務分包給具有規定資質、證照齊全的專業運輸單位承運,否則取消招投標預審資格。
第七條 工程運輸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加強對工程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臺帳,與駕駛人員、車主或車輛支配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交通安全責任;
(二)建立車輛行駛記錄檔案,記錄車輛出車情況、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情況;
(三)加強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上路行駛的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
(四)嚴把駕駛員準入關,工程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有2年以上準駕大型貨車經歷。
(五)加強駕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駕駛人員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工程運輸車輛。
第八條 來錫參與建設的工程運輸車輛,應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九條 對全市工程運輸車輛單位實行交通安全狀況評價制度,對交通違法工程運輸車輛實行限制通行措施。公安部門每月對工程運輸車輛單位的安全隱患、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交通安全狀況進行排名,排名情況及時抄送安監、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等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工程運輸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安裝轉彎、倒車蜂鳴語音提示器、噴涂放大號牌、反光標志、防護裝置,安裝省頒標準的GPS系統,并接入省運行平臺,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工程運輸車輛超載超限運輸;運載泥土、砂石、石灰、泥漿的車輛必須密閉運輸并加裝相應的防漏設施,嚴禁拋灑滴漏。
第四章 核準準行
第十二條 工程運輸車輛在本市道路通行必須持有《工程運輸車輛核準標志》(以下簡稱“核準標志”)。
第十三條 市區實行工程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措施。市區的312國道(具區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國道至西環路段)、西環路(342省道至環太湖公路段)、環太湖公路(西環路至漁港路段)、漁港路(含)、環湖路(含,漁港路至山水東路段)、山水東路(含,環湖路至具區路段)、具區路(含,山水東路至312國道)構成的環線及環線以內區域道路,除國道、省道和西環路、環太湖公路段外,全天限制工程運輸車輛通行。
須進入限行區域行駛的工程運輸車輛還須持有《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以下簡稱“準行證”)。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