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費,以支(預)付工程款的方式進行,使用建安統一發票,在支(預)付憑證中注明“安全措施費用”字樣,以便專戶核算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備案時,應當提交安全措施費預付憑證和安全措施費支付計劃,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填報《其余安全措施費用支付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審核并簽署《其余安全措施費用支付證書》,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建設單位收到監理單位《其余安全措施費用支付證書》后,應當在5日內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費。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建筑施工企業凡創建成省、市級文明工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安全措施獎勵費。
支付安全措施獎勵費,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文件為準,建設單位可立即支付,也可在竣工結算時支付。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安全措施費,并按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或合同的約定支付安全措施費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安全措施費應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比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的支出;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其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設立安全措施費臺帳,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安全措施費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措施費情況進行監理。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未落實安全措施費,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建筑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規范標準,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辦理施工招投標、安全監督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時,核查安全措施費落實憑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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