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發 文 號:無錫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09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03-20
實施日期:2009-05-01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警告,并可以依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未配備專用滅火器具、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或者在車窗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的,處 100 元罰款;
(二)使用可變式號牌裝置或者在號牌粘貼、裝置其他物品的,處 200 元罰款;
(三)懸掛法定登記機關核發以外標牌的,處 100 元罰款;
(四)擅自以競時、競速等形式進行飚車活動的,處 1000元罰款;
(五)穿著拖鞋、赤腳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時吸煙、飲食、使用移動電話的,處 50 元罰款;
(六)在禁鳴區域或者晚上 22 點后至凌晨 5 點前在市區道路和居民小區鳴喇叭的,處 50 元罰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對違規安裝、懸掛的裝置、物品、標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銷毀。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以處 100 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領取安全信息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租汽車在禁止停車、禁止臨時停車的道路停車上下客,或者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泊位停車候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壓線、越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起重機、挖掘機、壓路機等影響道路結構和通行安全的施工機械擅自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警告,并可以處 200 元罰款;損壞道路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和禁止駛入的機動車未經允許進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以對機動車駕駛人處 200 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 50 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高架道路、隧道行駛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警告,并可以處 200 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高架道路是指與地面保持一定空間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管理的地面連接道路。本辦法所稱隧道是指穿越山體、低于水面或者路面,供機動車通行的專用通道。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