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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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從事公共汽車線路營運,必須取得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由交通部門采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出讓。
本條例施行前已營運的線路,經營者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的六個月內向交通部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經營者不得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不得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交通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訂立合同,發放《線路經營權證》。線路經營權期限為四至八年。
交通部門應當在線路經營權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組織下一期線路經營權的出讓。在同等條件下,原經營者優先取得線路經營權。
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部門對其經營條件的年度審驗。
經批準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的,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交通部門應當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停(歇)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交通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營運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番號、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票價、車型、車輛載客數組織營運。
經營者確需調整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的,應當提前十日向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實施。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會公告。調整線路、站點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事先征得公安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作營運調整的,由運輸管理機構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會公告,突發事件除外。
第二十九條場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統一設置、撤換公共汽車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
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番號、首末班時間、高峰平峰段行車間隔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票價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場站管理單位應當在線路首末站、樞紐站張貼《公共汽車乘坐規則》、換乘指南以及投訴電話號碼。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部門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保養和消毒,保證營運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和標準;
(二)車容整潔,服務設施良好;
(三)按照規定標明線路番號、經營者名稱、票價;
(四)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公共汽車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禁煙標志和投訴電話號碼;
(五)設置老、幼、病、殘、孕婦專座;
(六)無人售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投幣箱和電子報站設備。實行電子售票方式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子讀卡機;
(七)空調車應當開啟通風設備,保持車廂內空氣清新。空調車應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當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駕駛員、乘務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文明、安全行車,規范作業;
(二)服從管理,攜帶、佩帶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