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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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培育和規范公共汽車客運市場,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公共汽車客運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是指按照核定的番號、線路、站點、時間、票價營運,供公眾乘用的城市客運汽車。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場站,包括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途經站、樞紐站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市、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所屬運輸管理機構受其委托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建設、國土、城管、財政、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給予扶持,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資金投入等方面體現公交優先。
鼓勵多種投資主體參與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的建設、經營。
鼓勵在公共汽車客運行業中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第五條公共汽車客運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模經營、有序競爭、協調發展、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六條交通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線網規劃、場站規劃和車輛發展規劃。
第七條公共汽車線網規劃應當明確線路功能、優化等級結構,與城市化進程和道路建設相適應。城市旅游專線以及其他客運專線應當納入公共汽車線網規劃。
交通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汽車線網規劃新辟和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
第八條公共汽車場站規劃應當適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務覆蓋面和運行效率。
城市主要出入口、商業中心等應當科學規劃公共汽車樞紐站。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場站設施,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場站規劃,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
第九條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公共汽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公共汽車車輛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發展和乘客流量相適應,逐步提高公共汽車擁有率。
投放、更新營運車輛應當符合公共汽車車輛發展規劃,發展方便舒適、環保型車輛。
第十一條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年度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場站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場站建設和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費應當主要用于場站建設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劃撥土地、減免相關費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支持公共汽車場站的建設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