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級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要抓好分管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和部門的貫徹落實;
(二)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三)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適時組織開展并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目標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三)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本部門、本系統的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四)組織和領導本部門、本系統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實;
(五)明確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并改善其工作條件;
(六)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啟動本部門、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抓好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結合本部門、本系統工作實際,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委托,主持召開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貫徹上級指示,分析安全形勢,部署工作任務;
(三)組織本部門、本系統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關業務科(室、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重要活動;
(四)督促、指導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條 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都承擔本行政區、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對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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