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工作,是《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強制性、經常性的工作。為進一步抓好全省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增強鑒定結果的真實性、權威性和可靠性,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54號)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湖南煤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鑒定的依據。全省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29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9年第19號)、《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AQ1025-200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AQ1024-2006)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條 鑒定的范圍。下列礦井必須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一)生產礦井必須每年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技改礦井必須進行年度瓦斯等級鑒定;
(二)新建礦井在可研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價;
(三)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四)礦井開采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兆帕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按突出煤層管理;
(五)新建礦井揭露煤層后應立即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在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進行礦井瓦斯鑒定,經批復后方可申請各項驗收。建設礦井在各種證件齊全,轉入正式生產后三個月內必須按正常生產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六)新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必須對所有開采煤層進行煤塵爆炸試驗;
(七)新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必須對所有煤層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
第三條 基本定義。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礦井瓦斯等級分為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巖層的礦井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二氧化碳)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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