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從業人員訂立具有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條款。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理要求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應當維護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行為。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經費、宣傳教育經費、事故救援演練經費、公益安全設施經費、安全生產獎勵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協調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點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
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秉公執法,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法定的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和處罰。
安全生產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違章作業或者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當場予以糾正;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緊急情況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 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不得決定許可,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中介活動,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調查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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