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招標無效,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招標人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不按規定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的行為的;
(二)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其他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的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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