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必須招標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進行核準時,—并核準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四)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投標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醫療器械及藥品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屬于國家垂直管理的行業、產業和其他新行業、新領域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類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招投標場所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招投標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投標公共專項服務的機構,其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綜合招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
第三十七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及時發布場內招標信息,收集和管理進入中心交易的項目的相關文件資料,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招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并協助調查,協助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建立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并予公布。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標項目,設置專門的服務區域。
第三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第(三)、(四)、(七)、(八)項程序必須在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三十九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為招標人進場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排名順序從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除因排名順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棄權力外,凡無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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