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0〕58號)、《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39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評價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責任主體,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負責。政府及相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的責任主體,對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各崗位隱患排查和監控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檔卡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有獎舉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效果評價制度,重大隱患公告、督辦、驗收等制度,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軌道。
第六條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評價采取企業自主評價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七條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的效果評價分為A、B、C、D四類。
A類: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常態化,能自下而上的開展隱患排查,及時將各類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為零,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B類:企業能經常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整改,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低于10%,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C類:企業能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整改,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低于20%,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D類:企業未正常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大于20%,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處于失控狀態。
第八條隱患查出率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按相關檢查標準組織的復核評價應查項和實際查出的隱患的比值。即:
隱患查出率= | 按檢查標準實際查出的隱患-已納入整改的隱患 | ×100% |
復核評價檢查標準應查項 |
第九條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
經組織評價,符合下述條件的,評定為合格:
(一)企業消除了重大事故隱患;
(二)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到了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預案“五落實”,并按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隱患處于受控狀態。
經組織評價,發現有下述條件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企業存在未查出的重大隱患;
(二)查出的重大隱患未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預案“五落實”;
(三)未按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隱患處于失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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