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調查環境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應當由其他機關查處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通報有關機關或者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環境監察責任制度,嚴格環境監察考核與獎懲,強化環境監察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稽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檢查、調查、處罰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建立檔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行政執法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二)違法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三)包庇被監察對象環境違法行為的;(四)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五)刁難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索要財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六)泄漏被監察對象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的;(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河南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用品費標準…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