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接受社會公眾對運營單位的監督。
第十三條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率達到100%。每月6日前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同時,報告環保部門,作為污染減排的核算依據。
運營單位應配備足夠的檢驗監測人員、檢驗監測設備和設施,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運營單位應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本區域內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的檢驗監測工作,切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工作,防止出現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在進、出水口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省、市在線監控平臺聯網,且通過省、市環保部門驗收。在線監控設施通過比對、有效性審核后,作為監管部門執法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中控系統,實時監控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量和水質主要指標、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曝氣設備的運行狀況,曝氣池的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濾池堵塞率等數據,并能隨機調閱核查期內上述運行指標數據及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為監管部門檢查的重要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加強中控系統建設和運營管理。
環境監測部門對自動監測儀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比對監測及數據有效性的審核工作。
運營單位應為在線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在線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逐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環保部門。
在線監控系統或中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或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4小時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環保部門。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要按照勞動定員標準,配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主輔崗位操作工人,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持證上崗。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必須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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