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5-03-31
【實施日期】2005-05-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興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轄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轄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薄芭d建中型水利工程、跨縣(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縣(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須經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薄芭d建其他水利工程,須經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審查并簽署意見?!豹?/p>
本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的水庫、灌排渠道、涵閘、水電站、排灌站、機井、溝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河道、防洪設施、水土保持、水產、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按規劃興建水利工程,保護興建者的合法權益。
水利工程建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兼顧,講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
第五條 國有、集體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實行專門隊伍管護與群眾管護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水利工程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控告破壞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八條 對在建設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編制水利工程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興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水利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凡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利益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興建大型水利工程、跨市(地)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市(地)利益的水利工程,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興建中型水利工程、跨縣(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縣(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須經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興建其他水利工程,須經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為解決家庭自用水打井、修建水窖(池),可以不經審批。
第十二條 承擔大型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打井專業施工隊,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打井施工隊伍的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組織設計和施工。工程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保障等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后,應當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利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工程建設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在市(地)、縣(市、區)邊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糾紛時,當事各方應當協商解決或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用地和拆遷安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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