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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鼓勵和扶持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以項目定開發,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以及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土地、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保證房地產開發健康、有序地發展。
市、縣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公布并執行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審批程序和時限;逾期未批復的視為批準。
開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法定驗資機構在資質審批、綜合驗收等房地產開發管理和驗資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對審批的結果或出具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認真履約,不得損害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破壞房地產開發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二章 開發企業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十條 設立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營開發企業、兼營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國家和省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數額,單項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投資總額的25%,并有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專職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
(三)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設立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各地不得再設置其他開發市場準入條件。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地)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的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等級備案。
第十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國家規定不得興辦企業的單位和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興辦開發企業,其工作人員不得在開發企業兼職,不得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三章 開發項目確立與取得
第十五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提出年度開發項目計劃,按規定報計劃部門批準立項。
第十七條 開發項目立項后,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條件、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內容,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開發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八條 開發項目應由開發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企業。招投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舞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不得參與開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一)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開發項目建設合同約定期限開工和建設的;
(二)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落實動遷安置方案的;
(三)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動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安置被動遷人的;
(四)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開發項目建設合同和規劃批準文件,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相應調整開發項目綜合價款底價。
第二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開發主管部門核驗。
第二十三條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會同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開發項目建設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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