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發 文 號: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5-02-05
實施日期:2015-04-01
第十五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作業安全保障的權利,并履行相關作業安全的義務。
第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統一穿著環衛專業標志服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環衛作業安全防護器材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出現破損、故障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環衛作業人員在日常人工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大面積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停放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安全錐、警示牌等。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作業人員及環衛作業車輛。
第十八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梁上從事環衛作業。
第十九條 遇下列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梁上的人工保潔作業:
(一)能見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級以上風力;
(三)其他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
第二十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任何單位不得因環衛作業人員有本條前款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和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參加作業安全培訓;
(二)隨意翻越護欄、亂穿道路;
(三)作業車輛逆向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隨意停放;
(四)作業車輛擅自改變作業路線、時間;
(五)人工清掃作業行為粗放、不文明,妨礙他人:
(六)事業單位環衛職工將自己承擔的工作委托給他人;
(七)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事故多發區域、路段的監管,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依法采取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保證清冰雪作業安全進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橋的環衛作業,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
因突發事件等確需批量組織人工作業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道路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環衛安全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行政問責機構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二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環衛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衛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用具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出現破損、故障的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