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城管部門批準,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挖掘位于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應當經市城管部門批準;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應當經所在區城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九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報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計劃。除特殊情況外,未納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計劃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申報單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計劃,會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劃。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挖道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挖掘城市道路計劃。
第五十條 申請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
(二)年度挖道計劃;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計劃文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各地下管線設施管護責任單位和其他障礙物主管單位的會簽文件;
(六)施工作業圖紙和具體施工方案;
(七)文明施工方案。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城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情況復雜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五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建設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內;
(三)在當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內;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后未滿三年的;
(五)挖道單位違反挖掘城市道路規定,經查處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特殊情況確需挖掘城市道路,屬于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應當經市城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屬于前款(三)項規定的,經城管部門審批后,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
第五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搶修,同時通知城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二日內持地下管線設施主管部門的證明,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屬于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一)、(二)項規定的,只收取一次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在禁挖期內搶修的,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
第五十三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時限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十四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段挖掘、分段施工,除經批準的特殊情況外,每段挖掘長度不得超過一百米;
(二)應當先割后挖,確需使用機械挖掘的,經城管部門認定后實施;
(三)挖掘車行道路面寬度不得小于七十厘米;
(四)開挖斷面嚴禁上窄下寬;
(五)道路結構修復時應當滿足其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
第五十五條 地下管線設置時,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非挖掘路面施工方法。
橫過街挖掘城市道路應當采取非開挖路面施工方法。因地下情況復雜需要開挖路面,具備夜間施工條件的應當采取夜間施工方法,并按照規定時限恢復道路交通。
建設單位采取非開挖路面施工方法的,應當提報施工組織設計,經城管部門審定,繳納道路安全保證金后方可施工。二年后,城市道路未發生結構變形、塌陷等問題的,返還道路安全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封閉圍擋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統一監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堆放,棄土及時外運,日產日清,保證道路暢通。
第五十七條 挖掘城市道路溝槽回填和路面修復,由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十八條 地下管線設置完工后,主、次干道橫向挖掘的,應當在當日回填修復;主、次干道縱向挖掘和支路橫向挖掘的,應當在三日內回填修復;支路縱向挖掘的,應當在五日內回填修復;采取特殊工藝回填修復的,應當按照城管部門認定的時限回填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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