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無視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指令,違法生產經營或拒不整改隱患,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吊扣有關證照,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依法關閉企業。
(一)非煤礦山企業每3年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或者采礦權權屬發生變更、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傷3人及3人以上事故時,未重新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
(二)重大隱患整改指令不落實的;
(三)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
(四)未開展或達到安全標準化的。
第七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未及時將安全評價報告和評審結果等有關資料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過程中,未按批準的設計建設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的,由負有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并對非煤礦山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規定處罰:
(一)露天采石場實施爆破時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非煤礦山企業從事地下開采未實行機械通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煤礦山生產或者采掘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煤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或未持證上崗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非煤礦山企業未將所存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報告負有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負有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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