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60號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7-05-29
實施日期:2007-07-01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集體食堂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相關臨時設施,并進行管理:
(一)設置水沖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管理,隨時清掃、沖刷,保持清潔衛生,經常噴灑防蚊蠅藥水,防止蚊蠅孳生;
(二)設置醫療保健室,備有常用藥品以及擔架、氧氣袋、衛生箱等急救器材,由專職或者兼職醫療衛生保健人員負責現場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工作;
(三)設置盥洗室、淋浴室,墻面、地面貼鋪瓷磚,有排水、通風設施和防水、防爆燈頭以及滿足需要的淋浴噴頭、存衣柜或者換衣架,保持衛生整潔;
(四)設置活動室,配備必要的文體活動設施、用品,豐富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業余文化生活;
(五)設置飲水處,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現場施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護環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三)控制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產生揚塵的現場配備灑水設備,專人負責灑水保潔;
(五)清運殘土時,采取有效降塵的濕法作業;
(六)進出車輛不得鳴笛;
(七)施工產生環境噪聲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衛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由專人負責管理。
施工單位發現食品中毒、職業病、傳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并及時向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購買、運輸、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中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未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并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者未將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入工程造價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