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營造社區“安全、健康、和諧”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社區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社區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社區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社區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由居委會主任兼任組長。配備專職安監員的社區,由該安監員任副組長;沒有配備專職安監員的,由負責該社區安全生產工作的同志為副組長。成員由轄區相關單位(駐轄區企業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安全聯防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條 社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社區安全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社區生產經營單位、居民貫徹落實安全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
(二)制定社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促進項目計劃,并組織落實。安全促進項目的重點應針對高危人群、高風險環境和弱勢群體,并考慮下列內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場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兒童安全;學校安全;公共場所安全;體育運動安全;涉水安全;社會治安;防災減災與環境安全。
(三)幫助、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及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并督促落實;督導社區內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不少于一次的防范事故安全管理會議。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生活宣傳教育活動。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七)為加強社區安全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安全監管措施,每月召開一次由社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的社區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可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擴大會議。
(八)社區安全工作例會由社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居委會主任)主持召開,每次例會要形成紀要存檔。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傳達貫徹國務院和省、市、區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規;
2定期聽取轄區各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情況匯報;
3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難度較大的問題;
4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的防范工作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明確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5對上次例會形成的決議或部署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6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促進項目推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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