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取締、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除達到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外,還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ǘ┩V构╇姡鸪V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ㄈ┓忾]、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30日內,將罰沒物資移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并由非稅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處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同級國庫。
第四十七條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斷電、停供火工用品等臨時措施,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因下列原因作出停止作業、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于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ㄒ唬┎痪邆浠镜陌踩a條件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ǘ┑V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ㄈ┻`反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的;
?。ㄋ模氖挛kU作業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
?。ㄎ澹┙ㄔO項目未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察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標志標識,在對危險場所進行檢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裝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并逐步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與查詢系統,記載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相關記錄。
第五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ǘ┥米愿淖冃姓幜P種類、幅度的;
?。ㄈ┻`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ㄋ模┻`反法律規定委托他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五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中,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非法票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利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及財物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中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經復查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依法報請政府予以關閉而未報請政府予以關閉,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o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對擬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ㄈπ姓幜P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對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五十七條 對學校、幼兒園、醫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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