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分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為達標;
(四)考核得分不滿70分的為不達標。
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類較大事故2起以上(含2起),并經調查后認定負有行政責任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起以上(含1起),并經調查后認定負有行政責任的,考核為不達標等次。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結束后,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后報省政府批準。考核結果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單位,對市、縣考核的結果同時抄送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管理工作,列入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政績考核內容。目標考核為優秀的,由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獎勵;目標考核不達標的,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當年目標考核為不達標的,取消當年的評優資格,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不得評為優秀(先進)干部;
(二)連續2年目標考核不達標的,或當年發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應負相關行政責任的,依照《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實行問責。
第十四條 各市縣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省考核組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并保證其真實性。在省考核組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對考核組的調查設置障礙。
第十五條 被考核市縣、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弄虛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資料,經調查核實后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造成考核失實,騙取有關榮譽的,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考核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發布的《海南省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瓊府辦〔2005〕32號)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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