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處理程序:
市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發現瓦斯達到撤人濃度或出現其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異常情況時,必須在9分鐘內向縣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進行電話詢問,并進行跟蹤督促(其他情況須在于12分鐘內向縣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進行電話詢問,并進行跟蹤督促),直至異常信息消除或收到縣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下達的“安全監控強制措施決定書”,已責令煤礦企業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為止。
(四)安全監控系統因網絡故障無法正常上傳的,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技術人員應立即與煤礦保持通信聯系、確保礦井監控系統正常,并盡快查明原因、正確處置后填寫“遵義市煤礦安全監控網絡異常情況處置卡”;市、縣兩級中心站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一小時內報告遵義市安監局分管領導,并通知轄區內煤礦加強值班防范。
(五)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異常信息多次重復出現的,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要向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由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采取措施,確保各類安全隱患和故障問題得到及時排除。
(六)縣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對煤礦下達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指令的,應立即向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管領導匯報。
(七)對煤礦下達停止作業指令的,整改結束后,須經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復查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作業。煤礦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指令,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組織生產、建設。
第六章 責 任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企業要制定內部責任制,確保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企業存在下列情況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監控系統管理部門,不能保證24小時連續值班和信息調度指揮的;
(二)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或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三)出現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處理,未按規定上報的;
(四)重大隱患長期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煤安標志已過期、不能按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建設安裝、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六)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風、安全監控系統閉鎖功能不正常情況下仍強行組織生產建設作業的;
(七)系統未定期進行閉鎖功能測試,傳感器未按規定定義的;
(八)人為刪除、隱匿分站和傳感器信息導致上傳信息不真實的;
(九)監控主機安裝、下載游戲等與監控無關的軟件,未做到專機專用導致本礦或其它煤礦上傳和運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棄用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或井下分站,傳感器數量不能滿足監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壞、損壞、改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施,造成安全監控數據上傳中斷或者數據失真的。
第四十條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相關服務機構(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對不按合同條款提供服務或提供不合格產品、出具虛假報告的將取消其服務資格,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發生沖突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管理制度由遵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4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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