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性目標,基本分20分。
1.成立了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有專設機構負責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日常工作得2分,缺1項扣1分。
2.按要求制定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2008年—2010年)和年度計劃得2分。缺1項扣1分。
3.按時報送煤礦瓦斯抽采綜合利用月報表得2分;不按時報送1次扣0.3分,未報送1次扣1分,扣完為止。
4.按要求對年度煤礦瓦斯事故控制指標、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進行分解落實,并制定有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得3分,否則不得分。
5.及時傳達上級關于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的有關指示和要求,制定有季度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工作計劃、總結得2分,缺1項(或1次)扣1分,扣完為止。
6.完成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的階段性專項工作得2分,否則不得分。
7.適時組織開展瓦斯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消除隱患得3分,按制定的工作計劃,排查礦井每少1礦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隱患有1處未整改扣0.5分,扣完為止。
8.加強煤礦瓦斯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科技攻關,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得2分,對力度不夠的,給予適當扣分。
9.按要求及時報送其他有關材料得2 分,每少1次扣1分,所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他扣分項目。
1.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工作受到省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4分;受到省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2.各縣、特區、區每年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進行會診。并對會診出的隱患認真督促整改到位。會診每少1礦,扣1分,1條隱患未按規定時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到10分為止。
3.所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未按要求實現區域聯網的扣10分;只有部分礦井實現了聯網,每少1個礦井聯網,扣0.5分,扣到10分為止。
4.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分。
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五職人員”…
貴州省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暫行…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
貴州省通航設施管理辦法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
貴州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
貴陽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