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經獲得臨時救助的救助對象,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六個月。
??? 第五十六條 對于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當地居住證的臨時救助申請人,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 第五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申請或者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報告,可以啟動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年。
??? 第五十八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 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兩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
??? 第十章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救助
???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救助管理機構,采取積極措施,及時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予以救助。
??? 對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救助實行屬地管理,由地級以上市內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救助服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救助提供經費保障,明確受助人員的日常救助費用標準。受助人員的救助經費應當與行政管理等其他經費分列,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內設立警務室(點)、醫務室(點),為安全防范和治療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有條件的縣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
???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疑似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應當按規定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導、護送等方式幫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
???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人員,通過對比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系統等多種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建立入站前的身份快速查詢機制。
??? 公安機關接到走失人員家人的報案后,應當及時受理,發布內部協查通報,并告知救助管理機構。
??? 第六十二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應當詢問了解其年齡、性別、戶籍地、離家原因等情況,建立受助人員個人信息檔案,安排醫務人員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并根據性別、年齡、智力、心理、身體狀況實行分類分區管理。
??? 第六十三條 民政、公安、衛生計生、城管、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尋親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尋親工作,為受助人員尋親提供幫助。
??? 發揮社會力量幫助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尋親。
??? 第六十四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入站后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受助人員,應當通過受助人員指紋、體貌特征等線索,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救助信息和尋親信息。發現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協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答復。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入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過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信息,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公開尋親。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入站后七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數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后一個月內免費采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并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 第六十五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在站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查明其身份和住址的,應當及時告知其親屬或者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為其提供乘車憑證或購買車、船票,協助其返回,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交通便利。
???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應當由其親屬領回;親屬不能領回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核實情況后安排安全接送返回。
??? 對送返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其監護人應當妥善安置,不得拒絕。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送返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予以妥善安置。
??? 第六十六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滯留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應當會同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其年齡、智力、心理、身體狀況,在站內開展疾病治療、行為矯治等基本照料服務;對其中的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員,應當按規定將其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康復。
??? 第六十七條 救助管理機構因救助場地和設施設備不足、無法提供站內照料服務的,可以根據滯留人員的年齡、智力、心理、身體狀況,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生活照料等具體服務。
??? 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療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統籌安排在符合條件的其他機構治療。
??? 實行站外托養的,應當簽訂托養協議,明確生活照料、疾病治療、尋親服務、檔案保管等基本托養服務要求,以及托養費用、違約責任。醫療救治費用由委托的救助管理機構負擔。托養協議應當報送民政部門備案。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站外托養的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托養機構的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及時進行了解。發現問題的,要及時指出并要求改正;對不適宜繼續開展托養服務的,要及時終止托養協議。
??? 第六十八條 對超過規定期限滯留的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 對經過二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便于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
???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管、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強對街面的日常救助巡查。
??? 救助管理機構在極端天氣或遭受自然災害情況下,可以開設臨時避寒、避暑或庇護場所,簡化救助流程,為求助人員提供飯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務。
??? 第七十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受助人員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的,以及求助人員以跑站鬧站等形式騙取救助、無理取鬧的,應當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 第七十一條 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對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的生活照料、日常護理、醫療救治、心理輔導等救助服務。
???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社會力量幫扶點,為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提供便利。
??? 第十一章 社會力量參與
??? 第七十二條 鼓勵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 第七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設立、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幫扶項目,或者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 第七十四條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及時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具體項目目錄。
??? 第七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的溝通協作,互通信息。
???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求助人員信息清單,并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為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救助提供便利。
???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托養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救助經費保障、受助人員安置和權益保護等政策措施的落實。
??? 第八十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員),應當按照所申請或者已獲得的社會救助的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員)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主動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誠信制度,健全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員)信用承諾制度,對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人員)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教育、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員)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有關獲得社會救助的信息;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社會救助對象的審核認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據。地級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通過信息核對平臺規范開展核對工作。
??? 第八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工作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并通過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申請人向全省范圍內任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由系統轉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受理、調查核實的工作機制。
??? 第八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了解本行政區域居民的生活狀況,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家庭和個人,及時組織救助。
??? 第八十四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公開與社會救助無關的信息。
??? 信息公示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做好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 第八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網絡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第八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采取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等方式,及時受理舉報投訴。
???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
??? (四)不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對救助申請進行審核、審批、公示的;
??? (五)不按照規定對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人員)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復核、核查的;
???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損害后果的;
??? (七)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 (八)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 (九)不按照規定核實處理有關社會救助舉報、投訴的;
??? (十)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 第八十八條 救助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實行托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八十九條 托養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托養對象未履行生活照料、疾病治療、尋親服務、檔案保管等基本托養服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九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九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請求、委托,代為查詢、核對申請人社會救助有關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十四章 附 則
???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認定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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