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條 因災遇難人員情況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逐級統計、核定并上報。
??? 因災遇難人員的親屬按照有關規定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關系和本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享受因災遇難人員親屬撫慰金。
??? 第五章 醫療救助
???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救助:
???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且在民政部門備案的特殊困難人員;
??? (二)具有本省戶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 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
??? (三)具有本地戶籍或者符合條件的持本地居住證的常住人口、當年在本省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項目,其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者超過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且家庭資產總值低于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規定的上限的;
???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人員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第三十五條 醫療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 (一)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通過審批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低于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
??? (二)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通過審批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并公布。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與即時結算系統數據對接,實現即時結算,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 第三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 第六章 教育救助
???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以及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
??? 第三十九條 教育救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救助標準、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國家和省確定的教育救助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教育救助標準。
???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教育救助的組織和實施。
???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工學校教育救助的組織和實施。
???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定期會同財政、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各地教育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 第四十一條 根據不同的教育階段需求,對教育救助對象分別給予下列救助:
??? (一)對學前教育兒童給予生活費補助;
??? (二)對義務教育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
??? (三)對普通高中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減免學雜費或者課本費,殘疾學生免學雜費、課本費;
??? (四)對中等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免學費,殘疾學生免學雜費或者課本費;
??? (五)對普通高校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或者大學新生資助;
??? (六)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教育服務。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教育救助方式。
???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或者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網絡、媒體等形式,向學生(監護人)告知教育救助相關信息。
???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一)申請教育救助的學生(監護人)應當根據申請的教育救助項目,如實填寫申請材料,提交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 (二)就讀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根據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初步教育救助名單,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屬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確認;
??? (三)經審核、確認通過后,由就讀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給予教育救助;審核、確認未通過的,就讀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教育救助的學生(監護人)。申請教育救助的學生(監護人)有異議的,就讀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予以書面答復。
??? 第七章 住房救助
???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給予住房救助。
??? 第四十四條 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其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給予租金減免。
??? 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應當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實施改造。
???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支付能力、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布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并建立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 第四十六條 申請住房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 (二)收入情況;
???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 (四)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經過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審批。
??? 第四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救助對象資格復核制度,經復核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條件的,應當取消住房救助;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相應調整租金。
??? 第四十八條 對獲準住房救助的殘疾人,應當根據其身體狀況給予房源、樓層、戶型等方面的優先選擇權。
??? 住房救助對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征用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 第八章 就業救助
???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就業創業。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 第五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并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 第五十二條 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承擔公共就業服務的機構提出,經核實、登記后,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就業救助服務和扶持政策。
??? 第九章 臨時救助
???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給予臨時救助。
???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發放救助金; (二)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臨時救助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協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不符合專項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通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慈善項目、社會募捐、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
??? 第五十五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者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的五個工作日內,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相關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天。公示期滿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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