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動態監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是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工作。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以及跨區、縣級市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按照風險性質、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分級標準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國家和省尚未制定分級標準的,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本行業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分級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初次調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跨區、縣級市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初次調查,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以及跨區、縣級市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復查;區、縣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較大、一般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復查。
第七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調查,可以采取資料分析、實地調查、勘察、走訪、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進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實地調查、勘察或者走訪時,應當出示證件,并做好記錄。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可以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風險隱患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依法責令管理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消除風險隱患的,應當納入風險管理系統,進行風險評估、登記和監控,并要求管理單位制訂應急預案。
第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或者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并對風險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成因、容易引發的突發事件類別;
(二)可控性和緊急程度;
(三)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次生危害、衍生危害以及受影響區域內的其他風險隱患情況;
(四)危險源和危險區域與周邊環境的相互影響情況,以及影響的范圍和程度;
(五)需要整改的內容、有針對性的應急防范措施以及落實情況;
(六)應對該類風險的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分級,登記造冊后報本級人民政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風險評估結果以及分級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人民政府認為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報備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分級情況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定級。
第十二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風險情況發生變化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重新組織風險評估,經評估認為風險已經消除的,不再作為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經評估認為風險增大或者減少的,應當相應調整其風險級別。
第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臺。
市、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信息管理系統,并與本級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對本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能造成影響的,市、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區域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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