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鎮區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后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須經同級政府應急辦初審后,由同級政府應急辦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市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
第十九條 審議通過的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應報省政府、省有關單位備案。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市政府應急辦和省有關單位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之間、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辦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辦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急辦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各鎮區、各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急辦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并報本級政府應急辦。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次數要占總數60%以上,由各級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協調安排;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應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二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問題。
市政府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按規定報省政府。
各鎮區和市有關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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