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關于修改〈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第13屆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萬慶良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
(2003年1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體防空抗毀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對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采取防護措施,組建群眾防空組織,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報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防空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計劃、建設、規劃、國土房管、電信、衛生、教育、廣播電視、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確定的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應當在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人民防空教育計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全民普法教育計劃。
第六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人民防空設施。
第二章 防空襲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防空襲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區、縣級市的建設、電信、公安、環保、交通、衛生、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制定相應的防空襲保障計劃,由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匯總后,納入本轄區防空襲方案。
市、區、縣級市的防空襲方案應當根據情況和形勢的變化適時進行修訂,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區、目標和單位是人民防空防護重點:
(一)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集中區域;
(二)市行政區域內人口密集區;
(三)重要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地下鐵道、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戰備物資倉庫、儲罐、發電廠、配電站、水庫和供水、供熱、供氣設施等重要經濟目標;
(四)黨政軍機關;
(五)廣播電視系統;
(六)其他經市人民政府、廣州警備區確定的防護重點。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護重點的具體區域、目標和單位及其防護等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擬定,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對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集中區域及市區人口密集區,應當在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中采取重點防護措施,合理安排建設項目,建立完善的防護體系,防范和減輕空襲災害。
依照第八條確定的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及其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擬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防空襲方案,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計劃和任務,組織訓練的指導、檢查、驗收。
區、縣級市和基層人民武裝部門負責對群眾防空組織建設的領導和指導,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搞好組織建設、專業訓練和干部培訓。
群眾防空組織是指根據戰時消除空襲后果的需要,按照專業系統組成,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消毒殺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的人民防空專業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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