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職業病報告暫行管理辦法
發 文 號:深衛人發〔2010〕289號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0-05-07
實施日期:2010-05-07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事故,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9人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49人或者死亡1-4人,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1-4人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疑似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立即電話報告單位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
第十三條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職業病防治院和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區衛生監督所。
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于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職業病報告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職業病報告人員應相對穩定,經培訓后上崗,建立本單位職業病報告工作守則。
市職業病防治院應匯總年度職業病報告信息并上報市衛生人口計生委。
第十五條 職業病報告卡統一使用由衛生部制定的《塵肺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農藥中毒報告卡》。
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完整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職業病報告采取職業病報告卡網上直報和郵寄兩種形式。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九條 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職業病報告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報、漏報、錯報、遲報等問題,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