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統一領導、口徑一致、分級負責。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發布。
較大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在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牽頭處置該突發事件的市主管部門負責內容的起草和發布;必要時,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信息的審核、呈批及其他協調工作;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由牽頭處置的市主管部門或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可直接發布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信息。
第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牽頭處置的市主管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隨后發布具體的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應急響應結束后要及時發布終止響應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發布的突發事件處置信息內容應當包括事件類別、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損失情況、相關措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下一步工作措施、咨詢電話等。
第十條 突發事件信息主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進行發布。必要時,可以采用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 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氣象局。
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小區信息發布機制。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報道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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