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突發事件信息的發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應對的突發事件信息,包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和突發事件處置信息。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突發事件處置信息是指突發事件發生、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情況等信息。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Ι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授權本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二級以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發布。
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三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區(縣級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可直接發布三級和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第五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人民政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授權有關單位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
第六條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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