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評估與考核
???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 第五十二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突發事件發生地和受影響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負責處置工作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將調查評估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
???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有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檢查。
??? 第五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和考核。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所在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的;(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的;(三)玩忽職守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專項資金、物資的;(五)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違法手段歪曲、掩蓋事實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對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第八章 附則
??? 第五十七條 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涉及事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規定。
??? 第五十八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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