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業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應增加。
第五條 市、區(縣)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森林、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含漁業港口)以及在沿海、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化、房管、 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任職培訓、就業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發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和建立民間消防基金會。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撲救、調查重(特)大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協助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執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
(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管理和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六)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進行火災統計,核定火災損失;
(七)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及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和其他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督促轄區內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四)組織指導轄區內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三)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消防技術標準;
(四)制定防火、滅火方案和應急預案;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九)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統一保管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及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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