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等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依法對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儲存、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市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進出口檢驗。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格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企業、燃放單位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煙花爆竹運輸單位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經交通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煙花焰火晚會的燃放作業員必須經公安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七條 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儲存)企業,負責向各鎮街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含零售專店、銷售網點,下同)配送煙花爆竹,零售專店和臨時銷售網點不得從配送以外的渠道組織貨源。
煙花爆竹配送單位對配送過程的安全和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
第二章 經營安全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設立煙花爆竹生產項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制造煙花爆竹產品的原材料。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具體布設規劃如下:
(一)嚴格控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數量,具體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實際需要審批。
在城市中心區、鎮中心區不得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以鎮為單位布設,每個鎮可設立零售專店的總量不超過3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專店在春節期間(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六,下同)可申請設立臨時銷售網點。
具體每個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的數量,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各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經營布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審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審批。
市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內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專店和銷售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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