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財政投入的力度,將校車購置列入財政預算,有計劃、有步驟的逐步形成省、市、縣(區)各級政府分擔機制;
(四)將校車作為重點車輛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治理非法接送學生行為;
(五)按照學校布局、村莊布局及學生分布,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布局;根據車程實際距離,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
(六)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校車行駛順暢;
(七)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二)組織考核相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三)開通校車安全舉報電話,接聽社會各界,特別是家長反映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電話,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四)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五)嚴格執行校車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加強考核及資質審批、車輛的檢測檢驗及日常運行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校車道路行車監管,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
(七)在學校門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鋪設路面減速設施,設置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八)在校車必經路段和條件較差的路段,充實警力,加強監控管理;
(九)統一核發校車標識及編號。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二)負責對涉及較大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監管責任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掌握轄區內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校車需求;
(二)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加強學校招生管理,避免違反規定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學生招攬生源;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履行校車的安全管理職責,將校車管理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四)掌握校車、校車駕駛員、運行路線、停靠站點等信息,建立管理臺帳;
(五)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六)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教師或照管人員跟車值班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并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定期組織校車所有人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特別要對農村寄宿學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條件;
(二)負責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運營的監督管理, 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四)負責為所屬運營校車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確保校車運營中學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學校周邊非法經營、占道經營行為,確保師生及校車出行安全、暢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加大財政對校車的投入比重,確保財政來源,積極落實政府對校車購買與運營經費的撥付;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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