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全省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政府批準實施,建立用水定額動態管理體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的監督管理,對超定額標準和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征收水資源費或水費,并核減用水量。對重點行業和用水戶實行水平衡測試,重點考核,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區域內通過采取管理節水、工程節水、技術節水等措施節約的水量,不占用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可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合理配置,用于該區域新增用水。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落實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二十八條 推廣節水示范項目。農業以中小灌區改造、高效技術推廣、種植結構調整等項目為主;工業以推廣循環用水工藝、高耗水行業改造、礦井水利用等項目為主;城鎮生活以供水管網建設、節水器具安裝、再生水利用等項目為主。
第四章 納污能力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水功能區監測、評估、管理體系,核定水功能區名錄,強化達標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水功能區達標目標,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方案并分解落實,逐步實現水功能區達標率和限制排污總量雙控制。
第三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入河排污口布設規劃。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重點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省屬流域機構應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實施跨市州河流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管理,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滿足水功能區達標率以及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要求。
對現狀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及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排污總量應控制在我省制定的納污紅線以內。
第三十三條 落實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相關規劃,核定全省城市和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建立重要城市備用水源制度,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 編制全省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制定重要河流、地下水生態適宜性評估方法,建立并完善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監督管理體系,維護河流生態流量以及地下水合理水位,定期評價全省重要河流健康狀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負總責。
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監督管理,逐級落實責任,實行問責制。
第三十六條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上級考核與自行考核相結合的考核體系。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明確考核原則、內容、方法和獎懲機制等。
第三十七條 省水利、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環保、建設、農牧、林業、統計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對市州政府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各項措施及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市州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縣市區政府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各項措施及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監督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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