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油田生產應當依法取水,實行取水許可證制度。
油田生產用水禁止開采淺層可飲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條 油田生產單位新建油區專用道路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報批,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植被和石被;油田廢棄道路,應當限期治理恢復;油田生產單位遷建的,應當對原有的生產、生活基地加以保護,并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妥善解決。造成土地閑置荒蕪的,按土地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油田勘探開發生產活動;已經開發生產并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
第三十條 建立油田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輸原油、化學藥劑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
?。ǘ╇S意排放、傾倒含油巖屑、泥漿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或達標污水未排放到指定地點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涞赜秃途畧鰞扔统卮娣诺脑蜎]有在規定時間內清除,或掩埋、焚燒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和其他廢棄物的;
?。ǘ┌l生井噴、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發性事件,未采取應急措施或污油未在規定時間內清除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收購、儲運原油及盜油、非法采油、煉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由公安機關沒收原料、非法采油煉油產品和生產、儲運設備以及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等控制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作業時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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