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建設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時,須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檢查人員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應當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使用單位租用非合法出租單位的起重機械、允許未取得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安裝拆卸、允許未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起重機械檢驗的情況,應追究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同一廠家同型號的起重機械發生兩起因相同質量原因造成事故的,要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可禁止施工企業繼續購置該廠家生產的同型號產品;由于起重機械質量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生產廠家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起重機械事故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當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隨時聽候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起重機械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被檢單位、出具虛假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聘用無相關資格人員從事檢驗工作等情況,可禁止其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檢驗業務,并通知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取得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已不再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時,對已頒發的資質應予以撤銷。
第五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在用建筑起重機械的數量、事故情況和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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