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力供應,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發改委關于加快甘肅電網發展的若干意見》(甘政辦發[2009]8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隴南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網規劃是城鄉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規劃是電網建設有序健康發展的前提。電網建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積極研究制定電網發展戰略、規劃和建設的相關政策,為電網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和供用電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確保電力落得下、送得出、用得上,充分發揮電力對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隴南市境內所有電壓等級的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
第四條 隴南電網系指隴南市行政區域內(武都區、成縣、徽縣、兩當縣、西和縣、禮縣、宕昌縣、康縣、文縣)各電壓等級電網設施及配套通訊光纜設施。
第二章 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為加強隴南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網規劃建設管理協調機制,成立隴南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隴南供電公司總經理、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隴南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物價局、市水保局、隴南供電公司、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職責:統籌領導和全面協調電網規劃和電網工程建設。研究、決策電網規劃和建設中重大事項;研究制訂電網規劃和建設相關政策;聽取有關部門關于地方經濟發展對電網規劃建設的意見、建議,聽取電力部門關于電網發展規劃和實施情況匯報;確定地方經濟發展需要重點建設的電網項目;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規劃選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遷、建設區域內其他設施遷改以及青苗補償標準等問題;根據需要召開電網建設協調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
第六條 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發改委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隴南供電公司、天水超高壓輸變電公司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協調領導小組成員部門(或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
辦公室職責:負責協調編制全市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安排年度計劃,對電網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反饋部門、縣(區)在電網建設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電網建設協調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電網建設的有關問題,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全市電網發展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銜接,并根據國家和省上相關政策和程序,與電力部門共同做好全市電網建設中央投資項目管理;市建設局負責電網建設與城市建設銜接、負責電網工程的“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及工程竣工資料備案,協助電力部門將電網規劃項目納入到各層面的規劃之中;市國土局負責將電網發展規劃中的建設項目用地納入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電網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市電力部門負責全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和電網建設項目的落實與具體實施;市環保、林業、水利、經委、財政、公安、民政、交通、文化、物價、水保等相關部門應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負責配合完成涉及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相關工作。全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努力形成共同推進電網建設快速發展的“綠色通道”。
第八條 市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具體按照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負責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相關事項的協調和解決,辦理電網建設項目所需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電力部門加快電網建設工作。
第九條 各縣(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轄區電網規劃與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落實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布置的工作,積極研究解決電網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進本區域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
第十條 電力部門具體負責全市電網建設和改造工程實施。
第三章 電網規劃
第十一條 電網規劃(包括滾動修訂規劃)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電力部門依據隴南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進行編制。由市發改部門、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將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規劃階段統籌安排和預留電網建設用地,實現電網規劃與城鄉規劃的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城鄉規劃中未考慮電網規劃項目的,要及時依法補充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未考慮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的,應及時調整,保障電網建設用地。電網企業應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城鄉規劃方案審查,并做好配套電網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區) 建設部門、國土資源應將電網規劃確定的變電站、開閉站站址、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用地,統一納入地區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近期建設規劃,予以落實和預留。要結合道路、橋梁、涵洞等建設,將電網規劃納入相應的管線綜合規劃,預留電網工程規劃位置。現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要根據電網規劃布局及時動態調整,為電網建設提供用地。
第十三條 市、縣(區)建設部門和相關單位在組織編制總規、控規、詳規及各項專業規劃時,電力部門應按行業規定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并提出電網建設方面對規劃編制的意見或建議。各專業規劃應與電網規劃進行合理銜接、同步實施,共同促進電網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新建開發區、新城(區),應規劃預留變電站、開閉站用地及電力線路走廊,作為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外部條件,列入城鄉市政配套項目用地管理,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拆遷房屋和安置被拆遷戶。其規劃預留設置的變電站、開閉站及電力線路走廊,須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或規劃方案設計階段)征求電力部門的意見。供配電設施用地的預留和提供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成片改造住宅區,以及其他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在無法保證電力線路走廊的情況下,應獨立預留或在建筑物內預留開閉站(面積不小于160平方米)等電網設施的位置。電力部門參與規劃部門組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
第十六條 市區主干道路兩側人行道(或綠化帶)平均間距150-200米應預留電纜分接箱、箱式變布置位置1處(面積3米×6米),確因條件所限,可在綠化帶內設置。電力部門負責對所有新建電纜分接箱,箱式變的箱體進行美化、箱座貼面,與周邊環境保持協調統一。
第十七條 電力部門負責全市電網規劃的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市、縣(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電網規劃,安排電力設施(含變電站、開閉站、箱變、環網柜、電纜分接箱等配電設施等)用地以及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對已納入各級規劃的變電站建設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予以嚴格保護。不得占用已列入規劃和投入運行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線走廊和電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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