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一般以下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由區評估機構評估分類定級,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發放,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經區評估機構初評后,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后發放。
第十三條 一般以下事故隱患的舉報給予表揚;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三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2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三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二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4000元、5000元。
第十四條? 獎勵等級劃分依據為:
(一)舉報內容或線索真實、詳盡程度;
(二)挽回經濟損失數量;
(三)事故隱患整改的緊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十五條 受到表彰或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逾期未領的,該款項退回獎勵基金帳戶,不予保留。
第十六條 根據舉報人意愿,獎勵金可以選擇公開或不公開領取。
第十七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期通報區范圍內事故隱患舉報查處和獎勵情況,并為選擇公開領獎的舉報人頒發獎勵金。
第十八條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泄露舉報人情況,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不包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舉報人偽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區安監、公安、紀檢監察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鎮(街)安監站應受理對本轄區事故隱患的舉報,依職責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舉報獎勵。對屬于應由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滄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辦法》等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主要是指安監、公安、交警、消防、勞動、建設、衛生、交通、教育、工商、環保、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監、文體旅游、農林水利等政府職能部門和轄區市直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1個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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