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無有效證書在船舶、設施上服務的船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船舶、設施的經營人或者所有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應當報廢的船舶予以強制報廢,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強制拆解。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船舶擅自進港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航、停止作業,并暫扣直接責任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暫扣直接責任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直接責任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所載貨物予以卸載或者分流旅客的,因卸載或者分流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暫扣直接責任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
第六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或者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海上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
(三)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五條交通、港口、安全生產監督、海洋與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對海上軍事管轄區和軍用船舶、設施的管理,為軍事目的進行水上水下作業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檢驗登記、人員配備、進出口簽證,不適用本條例。
漁港以及漁港海域的交通安全,由福州市及沿海縣(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一)福州海域范圍:包括福州沿海海域、福州閩江解放大橋以下水域、烏龍江大橋以下水域、連江縣敖江東經119度40分以東水域、福清龍江元載大橋以下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
(三)設施:是指海上固定平臺及其他水上水下固定或者浮動建筑、裝置(包括固定式水上酒家和岸邊囤船)。
(四)特殊水域:是指復雜航段、船舶密集區、警戒區、分道通航水域和顯示慢車信號的地點。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三明市2022年度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
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
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
福建省防洪條例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規…
福建省消防條例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
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