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施工企業拆除工程時應確保擬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電、供氣,居住人員已全部撤離。
第十條 施工企業實施拆除前應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須采用全封閉圍護,并搭設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十一條 拆除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進入危險區域或高外作業應采取嚴格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實施拆除過程中應文明施工,拆卸下的各種材料應堆放整齊,及時清運出場。未經批準不得占道、占用綠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垃圾和各種廢棄物。
第十三條 拆除施工現場必須配備灑水設施,認真做好降塵措施。
第十四條 臺風、雷暴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拆除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 拆除工程施工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等,應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經有關部門處理完畢后方可繼續施工。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外泄、火災、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機械設備故障等,應及時組織搶救,排除險情,并以最快方式立即向負責拆除工程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拆遷人自行拆除的應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并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拆遷人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拆除任務的,負責拆除安全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規定對拆遷人予以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不按照本規定進行拆除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負責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拆除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從事拆除活動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三明市2022年度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
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
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
福建省防洪條例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規…
福建省消防條例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
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