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2005年第4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屬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本細則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按職責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試驗檢測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市交委和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質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托事項范圍內實施公路質量監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區縣(自治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兼職質量監督人員,并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及工程監理、檢測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二)參與制定本轄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檢測工作的有關管理制度;
(三)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對監理、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四)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的建立健全與運行情況,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試驗檢測方法、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試驗檢測數據和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五)對實施質量監督的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查,對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分析工程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六)對實施質量監督的公路工程項目進行交工質量檢測(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竣工質量鑒定,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意見和竣工驗收質量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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