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支隊、大隊、中隊掛牌單位,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單位,納入綜合應急救援各主體隊伍所在單位分別是各級各類隊伍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設立或明確專門機構,落實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負責下達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年度訓練演練計劃,統籌協調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應急綜合物資儲備有關事宜,檢查、指導各級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按照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和本級政府要求編制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大隊、中隊訓練演練方案,統籌協調本地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應急綜合物資儲備有關事宜,指導、督促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應按照綜合與專業、分類與分級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梯次出動預案和跨市(區縣)增援預案,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定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指導本地區同類救援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支隊、大隊、中隊以及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納入綜合應急救援的各主體隊伍要建立值守制度,保障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
第二十六條 納入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的全市各級各類應急隊伍隊旗、隊徽、隊牌由各級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和責任單位按照出臺的設計標準統一制作、發放。車輛通行證由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按照設計標準統一制作、發放。隊伍在本地區實施綜合搶險救援或執行跨區縣(自治縣)支援以及跨省市增援任務時,統一采用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標志標識識別體系。
第六章 培訓演練
第二十七條 建立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訓練體系,強化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戰斗集結、協同作戰、專業救援、通信保障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負責組織本地區綜合性演練,每年至少開展1次以上。
第二十九條 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專項應急合成演練1次以上。
第三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各專業方向的主體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單位按照承擔的綜合應急救援職責,開展日常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單項性演練2次以上。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訓練演練涉及駐軍部隊應急力量參與的,應經同級軍事機關予以協調,并采取軍地聯訓聯演、聯考聯評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區多發、易發災害事故特點,依托國家(重慶)陸地搜尋與救護基地和區縣(自治縣)消防支(大)隊等訓練基地,增設和改建訓練科目和訓練設施,組織有關隊伍開展各類重大災害、事故處置和遇險人員救援的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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