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重慶市范圍內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一條 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ǘ┮詡€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ㄈ┏鲎狻⒊鼋?、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脠虡I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峁┨摷賵虡I活動成果的;
?。ㄆ撸┏鰣虡I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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