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八條 燃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抽查和燃氣企業全面自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各燃氣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對本單位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地檢查。
下列時間段市、區縣市政市容委和企業都應重點進行安全檢查:
(一)國家法定假日;
(二)安全生產月;
(三)重大活動期間;
(四)國家和市安委會有要求時;
(五)生產經營活動任務緊張繁忙時段;
(六)大風、大雨、降雪、氣溫驟降等極端天氣時期和季節性變化時期等。
第十條 燃氣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依法經營情況;
(二)企業安全組織保障體系情況;
(三)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情況;
(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五)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六)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七)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八)燃氣用戶安全服務情況;
(九)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十)安全形勢分析情況。
第十一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企業抽查、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受檢單位匯報,向受檢單位提出質詢;
(二)查看受檢單位相關記錄、臺帳等基礎資料;
(三)深入企業場、站、點及燃氣用戶等重要區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四)檢查專業機構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檢測、鑒定結果;
(五)召開燃氣公服用戶座談會或抽查燃氣用戶,對燃氣企業安全宣傳、入戶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政市容委在檢查中對燃氣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采取發放整改通知書、內部通報、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能立即改正的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需要其它部門督促整改的,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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