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架空線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架空線的設置、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架空線,包括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信息傳輸線纜、10千伏以下配電線纜、電車供電饋線線纜、城市道路照明供電線纜及其桿架。
第三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架空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架空線的設置、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架空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五條 設置架空線,應當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需要取得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置架空線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線設置用途、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的說明;
(二)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桿架上搭掛線纜的,應當提交與桿架管理人簽訂的使用和安全維護協議;
(四)應當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申請設置的期限、地點、路由、長度等是否符合環境建設規劃、本市架空線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容貌景觀標準,圖紙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并在20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設置架空線的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在五環路以內城市道路、規劃新城范圍內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埋設入地區域),不得新設置架空線。確因工程建設、臨時活動或者地下管道資源不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設置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許可。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在埋設入地區域新設置架空線。
第九條 設置架空線應當符合設置架空線行政許可決定確定的地點、路由、長度、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申請延續設置架空線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架空線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清除架空線。
第十條 架空線的所有權人和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簡稱架空線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維護管理義務:
(一)在架空線的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架空線管理人名稱和聯系方式、類別、路由、行政許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
(三)及時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管理單位提供設置信息;
(四)發現架空線有折斷、垂落、松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景觀的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五)及時清除廢棄架空線;
(六)發現在其桿架上出現擅自搭掛的線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架空線出現折斷、垂落、松動、倒塌、傾斜等情況后,應當督促架空線管理人及時搶修,恢復架空線的正常狀態;情況緊急的,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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