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評機構考評。考評機構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組織考評專家組,考評專家組應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等專業要求,人數不少于6人。考評露天礦山企業或小型采石場的,考評人員應由采礦、地質、礦山機電、安全工程等專業人員組成;考評地下礦山企業的,考評人員應由采礦、通風、地質、礦山機電、安全工程等專業人員組成;考評尾礦庫的,考評人員應由安全、土木工程、機械、地質等專業人員組成。
考評專家組應根據受委托礦山企業的特點,采取詢問、查閱文件和記錄、現場檢查與抽查等方式進行考評,確定考評等級,形成符合有關規定的考評報告及相關記錄,并向企業反饋考評意見。
企業自評與考評機構考評等級不一致的,應以考評機構評定的等級為準。
考評機構在考評過程中發現被考評企業存在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時,應停止考評工作,并及時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在確認被考評企業已停止違法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考評工作。
(四)申請核準。考評結束后,考評機構按照評定的等級向負責相應等級考評工作的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見附件3)。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核準申請表;
2.礦山企業自評報告;
3.考評機構出具的考評報告及推薦等級意見;
4.其它相關材料。
(五)核準、公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公告。
(六)頒發證書、牌匾。經安全監管部門公告的企業,在公告期滿后,由考評機構向礦山企業頒發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證書加蓋考評機構印章,證書、牌匾采用全國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標準化企業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考評機構進行延期復核,按照考評機構復核確定的等級,由考評機構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和公告,經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公告后,由考評機構換發相應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獲得安全標準化稱號的礦山企業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安全生產水平改善提升后,可經過自評并委托有資質的考評機構進行復核,按照考評機構復核后確定的等級,由考評機構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和公告,經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公告后,由考評機構換發相應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獲得安全標準化稱號的礦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自評,形成年度自評報告,并報送核準其等級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及分級監管的原則,強化對安全標準化工作監管,適時對獲得安全標準化稱號的企業安全標準化保持情況進行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考評機構的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評機構,由市安全監管部門取消其安全標準化考評資質。
第十四條 本考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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